关于秦国军队与刑徒一的口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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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是战国七雄之一。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国力日益强盛,最终于公元前221年实现统一六国的夙愿。这时的秦国“有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的庞大军队。同时,还有因严酷刑法造成的大量刑徒。那么,秦国军队和刑徒每天是如何分配口粮的呢?文献记载语焉不详。我们现在根据考古发现的战国有铭铜鍪量和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新资料,来谈谈这个问题。
铜鍪的形体别致,颈肩部有耳,便于随身携带,战国中期由巴蜀地区传入秦国后,即作为军队的行军锅使用。目前发现的铜鍪腹部均有烟炱痕迹,说明炊器正是其主要用途。铜鍪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它既可作为军队行军时的饮水器具,如同现代军队中的行军壶,又可在军队驻扎时作为锅,供士卒架锅做饭。
近年新出土了两件刻有自身容量的铜鍪。一件发现于洛阳市宜阳县,年代约当秦武王(前310—前307年在位)、秦昭王(前306—前251年在位)之际(图一)。铜鍪为撇口、束颈、圆腹、圜底,颈肩交接处有一绳索纹的竖环耳,耳下有一圈凸棱。口径9。4、腹径13。5、通高12。2厘米。在上腹部刻有“府,二斤十一两,(半)斗”的铭文,标明了自身的重量和容量。经过实测,这件铜鍪容水1000毫升,恰合当时的五升,可容小米920毫升,米重750克。战国时期每斤约合今250克,所容的小米正好折合当时的三斤。另一件发现于山西解州,器型与前相似,高9。4、口径6。9、腹围28。3、腹深9。2厘米。器上有铭文“彘,一升(大)半升”前一“升”字后面的字应当为“大”“一升大半升”约为1。67升,相当于333毫升。其年代约为秦昭王晚期,实测容量339毫升,与所刻容量基本符合。两件铜鍪腹下均有烟炱痕迹。这两件铜鍪形体较小,而且标明了自身容量,说明它们除作为炊器外,还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容量器具。
那么,秦国军队和刑徒每日的粮食给养数量如何?文献记录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信息。据墨子·杂守记载,战国秦汉时期的士卒每天吃两餐,每餐的食量分为五等:
斗[半]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
这里的“斗食”应是“半食”的误写,是说每顿吃半斗,即5升粮食。“参食”是三分之一斗,约3。33升。“四食”是四分之一斗,即2。5升。“五食”是五分之一斗,即2升。“六食”是六分之一斗,约1。67升。“日再食”是说每天吃两顿饭。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记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这里的“城旦”、“城旦舂”、“舂司寇”、“白粲”都是刑徒的名称,男的称为“城旦”女的称为“舂”这段简文是说:男刑徒修筑城墙或从事其他相同强度的重体力劳动时,每日早饭吃半斗,晚饭吃三分之一斗粮食。他们在站岗或从事其他轻体力劳动时,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粮食,生病时由主管官吏酌情给予口粮。女刑徒在作重体力劳动时,早晚饭各给予三分之一斗粮食;不作重体力劳动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这说明秦国刑徒每天从事各种不同强度的劳动时,按法律规定分配给不同量的口粮。当时的一斗为十升,半斗即五升,三分之一斗约3。33升。由此可见,墨子所载战国秦汉之际士卒每天两餐粮食供应的不同数量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各种刑徒每日两餐的供应数量大体上是相符合的。
仓律篇还规定:达到免老年龄的男刑徒(隶臣)和女刑徒(隶妾)以及男女刑徒(隶臣、隶妾)等从事筑墙或相同劳动强度的工作时,男子给予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粮食;给那些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口粮。这些记载为我们探究秦国军队和刑徒每天口粮的分发情况,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信息。
洛阳发现的秦府鍪量容水5升,正合“半斗”;可容小米750克,合当时的3斤。因此,墨子记载士卒的第一等食量“半食”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所载刑徒的口粮“旦半”应折合当时小米3斤,合今0。75公斤;“参食”和“夕参”应折当时小米2斤,合今0。5公斤;“四食”应折当时小米1。5斤,合今0。375公斤;“五食”应折当时小米1。2斤,合今0。3公斤;而“六食”恰好应折当时小米1斤,合今0。25公斤。因此,洛阳发现的秦府铜鍪就是刑徒的早餐“旦半”和士卒第一等食量“半食,食五升”的标准量器,而山西的秦彘铜鍪量正是士卒第五等食量“六食,食一升大半”的标准器具。也就是说,这两件容量特殊的铜鍪既是秦国军队使用的行军锅,也可作为军队及刑徒每天发放口粮的标准器。而这两件铜鍪量的携带者则应为秦国军队的中下级官吏。他们这两件铜鍪既可自己架锅做饭,也可给士卒分发粮食。
秦国是战国七雄之一。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国力日益强盛,最终于公元前221年实现统一六国的夙愿。这时的秦国“有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的庞大军队。同时,还有因严酷刑法造成的大量刑徒。那么,秦国军队和刑徒每天是如何分配口粮的呢?文献记载语焉不详。我们现在根据考古发现的战国有铭铜鍪量和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新资料,来谈谈这个问题。
铜鍪的形体别致,颈肩部有耳,便于随身携带,战国中期由巴蜀地区传入秦国后,即作为军队的行军锅使用。目前发现的铜鍪腹部均有烟炱痕迹,说明炊器正是其主要用途。铜鍪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它既可作为军队行军时的饮水器具,如同现代军队中的行军壶,又可在军队驻扎时作为锅,供士卒架锅做饭。
近年新出土了两件刻有自身容量的铜鍪。一件发现于洛阳市宜阳县,年代约当秦武王(前310—前307年在位)、秦昭王(前306—前251年在位)之际(图一)。铜鍪为撇口、束颈、圆腹、圜底,颈肩交接处有一绳索纹的竖环耳,耳下有一圈凸棱。口径9。4、腹径13。5、通高12。2厘米。在上腹部刻有“府,二斤十一两,(半)斗”的铭文,标明了自身的重量和容量。经过实测,这件铜鍪容水1000毫升,恰合当时的五升,可容小米920毫升,米重750克。战国时期每斤约合今250克,所容的小米正好折合当时的三斤。另一件发现于山西解州,器型与前相似,高9。4、口径6。9、腹围28。3、腹深9。2厘米。器上有铭文“彘,一升(大)半升”前一“升”字后面的字应当为“大”“一升大半升”约为1。67升,相当于333毫升。其年代约为秦昭王晚期,实测容量339毫升,与所刻容量基本符合。两件铜鍪腹下均有烟炱痕迹。这两件铜鍪形体较小,而且标明了自身容量,说明它们除作为炊器外,还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容量器具。
那么,秦国军队和刑徒每日的粮食给养数量如何?文献记录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信息。据墨子·杂守记载,战国秦汉时期的士卒每天吃两餐,每餐的食量分为五等:
斗[半]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
这里的“斗食”应是“半食”的误写,是说每顿吃半斗,即5升粮食。“参食”是三分之一斗,约3。33升。“四食”是四分之一斗,即2。5升。“五食”是五分之一斗,即2升。“六食”是六分之一斗,约1。67升。“日再食”是说每天吃两顿饭。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记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这里的“城旦”、“城旦舂”、“舂司寇”、“白粲”都是刑徒的名称,男的称为“城旦”女的称为“舂”这段简文是说:男刑徒修筑城墙或从事其他相同强度的重体力劳动时,每日早饭吃半斗,晚饭吃三分之一斗粮食。他们在站岗或从事其他轻体力劳动时,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粮食,生病时由主管官吏酌情给予口粮。女刑徒在作重体力劳动时,早晚饭各给予三分之一斗粮食;不作重体力劳动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这说明秦国刑徒每天从事各种不同强度的劳动时,按法律规定分配给不同量的口粮。当时的一斗为十升,半斗即五升,三分之一斗约3。33升。由此可见,墨子所载战国秦汉之际士卒每天两餐粮食供应的不同数量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各种刑徒每日两餐的供应数量大体上是相符合的。
仓律篇还规定:达到免老年龄的男刑徒(隶臣)和女刑徒(隶妾)以及男女刑徒(隶臣、隶妾)等从事筑墙或相同劳动强度的工作时,男子给予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粮食;给那些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口粮。这些记载为我们探究秦国军队和刑徒每天口粮的分发情况,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信息。
洛阳发现的秦府鍪量容水5升,正合“半斗”;可容小米750克,合当时的3斤。因此,墨子记载士卒的第一等食量“半食”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所载刑徒的口粮“旦半”应折合当时小米3斤,合今0。75公斤;“参食”和“夕参”应折当时小米2斤,合今0。5公斤;“四食”应折当时小米1。5斤,合今0。375公斤;“五食”应折当时小米1。2斤,合今0。3公斤;而“六食”恰好应折当时小米1斤,合今0。25公斤。因此,洛阳发现的秦府铜鍪就是刑徒的早餐“旦半”和士卒第一等食量“半食,食五升”的标准量器,而山西的秦彘铜鍪量正是士卒第五等食量“六食,食一升大半”的标准器具。也就是说,这两件容量特殊的铜鍪既是秦国军队使用的行军锅,也可作为军队及刑徒每天发放口粮的标准器。而这两件铜鍪量的携带者则应为秦国军队的中下级官吏。他们这两件铜鍪既可自己架锅做饭,也可给士卒分发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