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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国首例军队形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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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为推销其产品“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恶意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的字样和形象,并把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了该公司的佩剑,严重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两次将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为维护军队形象而提起的诉讼。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最终认定信禾公司侵犯了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名称权,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仪仗大队公开道歉,并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三军仪仗队人民币80万元。

    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形象代表的仪仗大队,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两上法庭仗剑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军刀的雪亮与纯洁。

    军刀变佩剑,三军仪仗队索赔248万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成立于1952年,主要担负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仪仗司礼任务。

    现任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的李本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也是完成司礼任务次数最多的一位执行官,他年轻持重、潇洒英俊、富有朝气和军人气度,担负了我们党、国家和军队领导人迎送外国总统、国家元首、军队高级将领的司礼任务600多次,并多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军委领导的表扬和外国元首的称赞。1997年、1999年在举世瞩目的中英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和中葡澳门政权交接仪式上,身为仪仗队执行官的李本涛,他手持军刀的挺拔军姿,在历史永恒的瞬间展现出了中国军人的风采。李本涛手持军刀的形象,不但出现在各种媒体中,更常常出现在各种挂历、画报甚至普通笔记本的封面上。

    因为三军仪仗队不但代表着军队形象,更代表着国家形象,所以国内很多大企业都曾经找过仪仗队,愿意出巨资请三军仪仗队为企业做广告。但他们严格执行部队不允许经商的规定,几十年来从未为任何一家企业做过广告。

    但是,一个偶然的机会,三军仪仗队的官兵们发现他们苦苦保持了几十年“拒腐蚀永不沾”的清誉,被深圳一家公司损坏了。

    2005年上半年,仪仗大队一位领导接到一个电话,询问仪仗大队是不是给深圳的一家公司做广告。这位领导非常纳闷,仪仗大队从来没有违反部队规定做过任何广告啊。他连忙询问是怎么回事,对方说,现在市场上出售一种价格3800元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产品外包装的广告上的人就是副大队长李本涛,只不过把军刀换成了佩剑而已。用军人形象如此为企业做广告,实在有损三军仪仗队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放下电话,这位领导连忙询问李本涛是否私自为企业拍摄过广告照片,但李本涛矢口否认,并非常气愤地要求彻查此事。此后,仪仗大队接连接受到各方责问,同时,根据知情人透露,出现在“将军佩剑”宣传广告上的人物还有三军仪仗队一中队队长张洪杰等3人,几乎所有的人都以为仪仗大队为深圳的那家公司做广告,让雪亮的军刀沾染了铜锈,仪仗大队的名誉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作为代表国威、军威的三军仪仗队,绝不能蒙受如此不白之冤,更不能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损坏自己的声誉。仪仗大队的领导们不敢怠慢,立即根据有关线索,查找损害三军仪仗队声誉的所谓“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的广告。

    很快,三军仪仗大队的官兵在北京市场上发现,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产的“红色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宣传册中使用了三军仪仗大队的名称和形象。对于这种随意使用军人形象和名称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官兵们很气愤“神圣的军刀不能染上铜锈!”仪仗大队领导在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诉状中,他们写道:我们在驻地海淀区发现深圳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利用全国人民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为此,我们认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时间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侵权产品数量极多“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都生产了8181件,违法获利数额巨大,按照当时售价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在其答辩状中,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这样的辩解:

    一是“将军配剑”、“红色八一步枪”设计生产的目的,除了生产者的商业利益,更多的是为了表达对前仆后继,英勇战斗,用青春和热血之躯为共和国的缔造立下不朽功勋的人民解放军的崇敬之情,是对革命精神的宣传和纪念。无论是产品的外形还是宣传资料,处处体现了对伟大人民解放军的深深敬意。

    二是三军仪仗队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不是本案的适合原告。理由是三军仪仗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一个大队,并非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不是军事机关法人。

    三是没有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信禾公司的产品和广告中,没有涉及上述名称,也没有利用上述名称或者类似、近似的如“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第一师仪仗大队”等易使人混淆的名称进行相关活动或者宣传,不存在侵犯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情形。“三军仪仗队”并非特指三军仪仗队的专用名词。“三军仪仗队”不是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三军仪仗队无权因此而主张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

    信禾公司认为,三军仪仗队不具有肖像权,不存在信禾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肖像权属于个人人格权,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不具有肖像权。三军仪仗队称其肖像权受到侵犯于法无据。

    对于是否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信禾公司辩解称“将军佩剑”、“红色八一步枪”说明手册是产品的一部分,并非商业广告,没有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单位名称,也未以其名义宣传产品,不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将军佩剑”、“红色八一步枪”的说明手册,虽有涉及“三军仪仗队”的内容,但非特指三军仪仗队,其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没有侮辱、诋毁或者丑化三军仪仗队的内容,不可能造成三军仪仗队声誉受损的后果。信禾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三军仪仗队要求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三军仪仗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认定侵犯名誉权,一审判赔10万元

    在海淀法院一审开庭前,法院已依法将传票寄至被告深圳信禾公司处,但直到开庭时,信禾公司只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却没有出庭应诉。海淀法院最终决定缺席审理。凑巧的是,由于部队当天有外事任务,所以三军仪仗队的官兵都没有来,而是由律师代理出庭。

    三军仪仗队的代理人邹律师在庭上气愤地表示,被告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形象,是对国威、军威的嘲弄!“更为恶劣的是,被告为宣传其产品,竟然将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三军仪仗队的特用指挥刀用电脑置换成了将军佩剑,还将李本涛本人的脸弄得特别暗,故意突出‘将军佩剑’四个字!”

    三军仪仗队的律师在法庭上还列举了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他们为推销其所生产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等工艺品,先是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碟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并声称“红色八一步枪”是仿制的我国第一支半自动步枪,而事实上,三军仪仗队一直沿用半自动步枪作为礼宾用枪。之后信禾公司又在媒体广告、宣传画册、光碟、产品挂画上都加入了代表海、陆、空三个方队分队长一起行礼的图片。他们还乱用军徽,并让人们以为其产品是军队内部制造的。三军仪仗队发现此事后,曾经与被告进行多次交涉,但被告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当庭,律师出示了公证处从被告营业处购买的宣传画册进行公证的密封袋,法庭当庭启封。同时邹律师还解释说,购买时对方表示不能开发票,只是给了张没有公司章的收据,但是收据上却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的公章。后经查证,该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已改制并更名,原有公章早已于2003年7月废止,而被告信禾公司所持公章显然是伪造的。同时,原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出示证言表明,他们与被告曾签订了1年的合同,监制制造佩剑,但这个合同早在2002年3月31日终止,之后信禾公司不能以研究所名义出售商品。

    按照原告律师的计算,被告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已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枪和剑各生产了8181件,而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三军仪仗队有资格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但对仪仗队提出的肖像权、名称权受到侵犯的主张没有支持,只认定其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海淀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信禾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大量三军仪仗队50周年阅兵、军官敬礼、操练、检阅等画面用于宣传。三军仪仗队以展现海、陆、空三军的形象,担负着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重大仪仗司礼任务,具有特殊的形象意义,有别于一般的单位组织,因而三军仪仗队特定形象为公众所认知和接受,并因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给其带来相关的名誉,但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所以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而关于仪仗队所主张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基于肖像权属于人身权范围,依其权利性质其属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具有专属性,肖像权人仅为自然人,而非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所以对于三军仪仗队主张的肖像权,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是否侵犯名称权,海淀法院认为,在信禾公司的产品说明中虽然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但其文字描述属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内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主体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名称,但信禾公司的行为既不构成对专有名称的干涉、盗用、假冒,也未使用“三军仪仗队”直接为其产品进行的文字宣传,所以,认定信禾公司不构成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请求,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令深圳市信禾公司将现有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的相关五十周年阅兵、军官敬礼、操练、检阅等画面的“将军配剑”、“红色八一步枪”产品所有的宣传册、光盘、挂画全部销毁,并不得再行使用、转让,以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0万元。

    遏制商家以军队旗号做广告,二审判赔80万元

    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后,三军仪仗队和深圳信禾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双双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三军仪仗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军官行礼图做广告,不是因为广告上这几个军官个人的号召力,而是通过追求军官身上军装所体现的三军含义来烘托其产品的信誉度,原审将其归入侵犯名誉权没有单独予以保护,不利于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信禾公司在其宣传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根本目的在于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构成对其名称权的侵犯。

    三军仪仗队虽然一审胜诉,但仍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一项重要侵权事实,即信禾公司把手持军刀的三军仪仗队队长的照片,通过电脑制作方式,将其手中所举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一把信禾公司生产的“将军佩剑”此外他们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10万元的赔偿额度太低,起不到保护三军仪仗队形象的目的,故请求终审法院重判。

    信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他们将三军仪仗队部分形象用于产品说明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信禾公司没有实施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判决赔偿的数额于法无据。

    接到仪仗队和信禾公司的诉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次开庭与一审开庭时冷冷清清不同的是,30余名身着陆、海、空军服的三军仪仗队官兵列队走进法庭旁听席,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声誉,副大队长李本涛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一直缺席的信禾公司,此次也派出了一位律师和一位设计师到庭应诉,信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先生也出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围绕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三军仪仗队律师当庭提出,图片中手持军刀的仪仗队队长李本涛就坐在旁听席上,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出庭作证。但信禾公司表示已承认使用三军仪仗队的照片,没有必要再为此作证,该意见被法庭采纳。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主持下的庭外调解也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而没有成功。

    经过对案件进行认真审理,一中院作出了三点基本认定:

    一是认定仪仗队官兵整体肖像利益应当受保护。涉案照片内容虽为三军仪仗队的军官的肖像,但该照片体现的是三军仪仗队的形象,该形象具有较高的商业使用价值,该价值系由三军仪仗队就其自身形象所做努力及付出而形成的。因此,虽然三军仪仗队不能依据法律享有该照片的肖像权,但三军仪仗队对于使用该照片所带来的整体肖像利益享有权益,该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三军仪仗队虽非商业营利单位,但他人擅自使用三军仪仗队的照片,必会给三军仪仗队的利益带来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信禾公司在未征得三军仪仗队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该部队所拥有的整体肖像利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是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名称构成侵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名称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称权。信禾公司在对商品的宣传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并未征得三军仪仗队的同意。且从使用的目的分析,其对于该名称的使用也不属于新闻报道范畴。虽然表面上该公司对于三军仪仗队名称的使用属于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内容,并未使用三军仪仗队名称直接为其产品进行宣传,但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的根本目的还在于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信禾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侵犯。

    三是认定诋毁、诽谤行为名誉侵犯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而在这起案件中,三军仪仗队在社会上评价的降低,系因信禾公司侵犯其形象所致。信禾公司并无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因此,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对一、二审法院的两份判决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三军仪仗队主张的被侵害的“三权”的认定有所不同。

    关于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未征得三军仪仗队同意,即将该部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侵犯了该部队的名誉权。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并无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因此,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名称权:一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在宣传材料上虽然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但未构成对该名称的干涉、盗用、假冒,也未使用“三军仪仗队”直接为其产品进行文字宣传,故不构成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的根本目的在于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侵犯。

    关于肖像权:一审法院认为三军仪仗队提出的形象权利,因我国法律尚无形象权规定,且考虑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给三军仪仗队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在名誉权范围内予以司法救助,故不单列为一项权利予以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侵犯了该部队所拥有的整体肖像利益。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上午9时许,三军仪仗队的30余名官兵在市一中院办理了旁听手续后集体走进法庭,端坐在旁听席上。此案原定于上午9时30分宣判,但法庭一直等了很久,上诉人深圳市信禾公司方的席位上仍空无一人,法官随后进行了缺席宣判。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9时50分,法官宣读了最后的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三军仪仗队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受到了侵犯,但对其名誉权受到侵犯的主张没有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仪仗队赔偿损失80万元的终审判决。

    宣判后,深圳市信禾工艺品公司总经理涂先生表示:“我们至今也没弄清楚是怎么回事,怎么好端端地就被告上法庭。”涂先生表示,如果可能的话,还会继续上诉。涂先生表示“这事的核心其实就在于我们在我们的产品说明书里面,使用了一张三个军人敬礼的图片。”涂先生不认为公司触犯了什么法律,因为这张图片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可以算是一张公众图片,而这张图片他们也是从一个笔记本的封皮上扫描下来的。

    判决后,三军仪仗队的官兵立即报以热烈的掌声,代理人邹律师更是乐得合不拢嘴。她对记者说:“现在许多商家打着军队旗号大做广告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势头非常不好,三军仪仗队打这场官司,一方面想挽回自己的名誉,另一方面则是想遏制这种社会不良现象。”